出售惹兰胡仙第一路地皮事
1990年会员大会上通过惹兰胡仙地皮“以高价出售”之议决案,此议案经过投资 小组及理事会议多次讨论后,认为现价段出售上述地皮较为合算,决定委托产业沽价公 司,沽值。1991年 9月18日理事会议通过,登报出售上述地皮。1991年 10月17日分别 在南洋商报及星洲日报刊登“出售地皮启事”,共有四间公司来函欲投标。1991年 12月17日理事会议上当场开票结果 :
(1) 富胜瓷器供应商 标价 RM 700,000.00
(2) 联丰企业有限公司 标价 RM 550,000.00
(3) 东源公司 标价 RM 722,000.00
(4) 营业贸易批发商 标价 RM650,000.00
上述投标经理事会讨论后,不能接纳任何一张标价,必须交由投资小组研究,订下 标准委律师楼起草投价合约,再通知上述四间公司重新下标。
1992 年 1 月 14 日投资小组议决委任李华律师拟订投标细则。1 月 22 日李华律师楼代 表总会发函四间公司,通知上述地皮最低保留价为 73 万元,标高者得。2 月 20 日投资小 组会议,李华律师亲自携带三封密封投标公函到会,当众揭封,结果 :东源公司以 85 万 元最高额得标。其次为富胜供应商 81 万 2560 元,营业贸易批发商 80 万元,联丰企业有 限公司弃权。
3 月 18 日特别会员大会一致通过接纳东源公司最高之投标额,经过历时近 4 个月, 一切买卖手续,完全办理清楚,85 万元售地款项全部收妥,并存入银行定期生息。
修改章程
3 月 18 日特别会员大会也成功通过删除本总会章程第 35 条条文,不动产负责人四 名,候有产业时,由代表大会选定。不动产如变卖需经会员大会,并得全数会员中三分 之二会员通过。
现改为 :
35.1. 总会的不动产,必须依据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注册在总会名下。
35.2. 总会将不动产抵押或出售,但须在代表大会或特别代表大会总出席人数的不少过三分之二通过议案后,方可进行。
35.3. 执行委员会可委任总会之其中三位当届的职员,执行有关不动产全部各种手续,不过有关委任,必须经过社团注册官发出证件证明。
上述修改条文已在 7 月 8 日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
雀巢公司赞助金事
雀巢公司给予总会赞助金每年 5 万元,三年期予 1991 年届满。1 月 14 日商业小组讨 论决定授权主席、总务、财政三位负责与厂方联络检讨此问题。当时由於厂方负责人陈 君因事出国,故延迟 4 月 22 日,总务许宝乐与主席唐敏儒、财政吴仕文及秘书蔡民等拜 会雀巢公司食品营业部经理陈义照先生,讨论奖学金三年期已在 1991 年届满。大家交换 意见后,厂方建议 :
(一) 三年期改为二年期限(因为酒店管理课程系二年级完成结业);
(二) 给予总会奖学金金额每年 5 万元保持不变,即 2 万 5 千元由总会支配。另 2 万 5千元供攻读酒店管理课程学生享用。
(三) 属会举行周年联欢宴会赞助金事,胥视当地同业平时所支持之程度而作出回馈。
与三烟草公司争取同业利润事
三烟草公司给予总会赞助金五年期於 1991 年届满。商业小组委员会与三间烟草公司 代表经过 5 月 29 日、7 月 23 日、8 月 14 日、10 月 16 日四次会议谈判结果达成协议,10 月 19 日正式接获三烟草公司联名来函通知给予总会津贴每年 85 万元。此津贴金乃同业所 要求 10 巴仙零售率不足之补偿。为期五年之协议由 1992 年至 1996 年。1992 年度赞助金 将会在 1993 年二月份之前给予总会。
三烟草公司并於 10 月 23 日致函通知总会,请总会转达同业,该函内容 :国家财政部 1993 年度预算将会在 10 月 30 日宣布,香烟可能被列入增税行列。同业如作额外存货可增 购香烟,以期待价格上升。
厂方经过这种的安排后,过去在香烟价上升后,须让同业以旧价购一批货的问题, 将不出现。(此函经翻译华文后与英文原函复印本一并寄予各属会)针对此事,主席、财 政及总务也当面向厂方三位负责人要求能否以往一样,给予同业一批货旧价优待。厂方 代表坚决表示,不可能办到。因为这个决策是三间香烟厂最高层决定。